朝阳医院这事儿一出,从电视、报章、杂志到网络,各大小媒体纷纷跟进,于是“肖志军”这个名字一夜间成了街知巷闻众人唾骂的对象,也有很多指责医院无良医生丧德的。然而,除了那俩律师,基本没人关注《医疗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展修缮。
《人民日报》给的标题是这样的: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内容也不外是谴责医方不作为的。看了之后我觉得很可悲。这就是我们党的核心报刊刊登出来的东东么?!CCTV上那主持人貌似意味深长地说:或许,贫穷才是悲剧的真正制造者。TMD,我真的忍不住想问,这主持人有脑么?
为什么当前医患矛盾如此之尖锐,除了医疗体制本身的问题,媒体工作者们请扪心自问,你们难道就没有责任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建议所有的人发出你们的声音之前都先阅读一下上面这条。
这是法律。
生活在法制社会里的我们,每一个都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你不能乱来。要求医务人员为良知起义的人们,假如那个孕妇经过救治转危为安,自然会被人们传为佳话。但如果最后那孕妇还是死了,请问,谁要对她以及她腹中的胎儿的死负责?!你们来回答。没有家属签字,没有法律依据,去为良知起义,最后这些医务人员却不得不为他们的良知去接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又请问,你们谁能发挥你们的良知去替他们受罚,或者你们能把他们从牢里捞出来?或者人民群众集体到法院前面静坐要求让医生无罪释放?
你们能么?上面写《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时评的那个作者能么?央视那主持人能么?
另外,对于肖志军,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他。对他,也许因为偏执,也许因为无知,也许因为贫穷,也许因为怕承担,也许因为恐慌而不知所措,也许因为别的原因。然而,无论因为什么原因,他应该被骂,却不应该成为李丽云的死因。各大媒体却好像集体犯盲,把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理直气壮地说成因果关系,在此我又不得不怀疑一下我国高校新闻学专业的教育水平。
引用一下《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里的半句话:“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这文章里就这句比较实事求是,呵)
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总不免要出现这样那样的情与法相矛盾的事件,这是完全正常并且可以理解的。然而事件之后,我们必须冷静下来思考如何加以修正来让它更好更合理地应用于更多数人更多事件,而不是一味地去责怪事件中的某一方。
写这篇东西,虽然拙劣了点,可还是希望看了之后,人民群众能多一点理智,媒体能多点积极的引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能多考虑一点。这样我们的社会不就更和谐了么?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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